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11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鹤明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鹤明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河南鹤明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和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鹤明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2018)豫06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6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鹤明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姜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