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880号之一
原告:成国营,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系原告成国营儿子。
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国营与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国营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国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国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94元,减半收取计558.97元,由原告成国营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