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55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市建安区河街乡双龙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魏都区东关大街茂源公寓一幢七层北侧东起第12间。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兴路142号3号楼3**4号。 被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东城墙街7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5:***,女,1972年4月7日出生,住**市八一路73号1栋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市文峰路南段。 第三人: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魏都区大坑李226号附1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市建安区*****2组。 原告***与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