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东关大街茂源公寓1幢7层北侧东起第12间。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生,住**市。
被告:***,男,1980年2月9日生,住**市魏都区。
被告:***,女,1972年4月7日生,住**市。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市。
第三人: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日生,住**市建安区。
原告***与被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