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国营、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59号 原告:成国营,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成**8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儿***。 原告成国营与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成国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国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国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成国营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