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59号
原告:成国营,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成**8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儿***。
原告成国营与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成国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国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国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成国营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