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17号
原告:成国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国营诉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成国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国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韩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