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初94号
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21号(华龙金座)409。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滑县新区湘江路与富民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闫子鹏,董事。
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方研婧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