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051号
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璐62号、64号第2层(自编号: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8WFH44。
法定代表人:赵晨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新区湘江路与富民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9460583C。
法定代表人:闫子鹏。
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尹国容
人民陪审员 禹华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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