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718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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