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718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