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金宝租赁站、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金宝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六郎坟村。
经营者:郝传宝,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东区创业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金宝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91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安市岱岳区金宝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19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年月日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0年2月18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泰安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0年2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8438.00元,尚未执行到位288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11执恢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雪娥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