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井家洼村020号。
被执行人: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线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于2018年12月21日再次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线上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线下查询结果。2019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