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342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喜,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