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342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喜,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