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伟农业工程机械装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100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信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伟农业工程机械装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宁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伟农业工程机械装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的(2011)泰山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1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