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终2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建设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国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