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财保23号
申请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予以冻结(限额4000000元)。 申请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033)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4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予以冻结(限额40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03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伟阁
书记员  买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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