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执复49号
申请复议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大力神公司向债务人天麒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且现在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大力神公司与九众公司的债权转让费用已履行完毕。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九众公司与大力神公司是挂靠关系,九众公司是平顶山市建东国际1#、2#楼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是九众公司以大力神公司的名义起诉天麒公司索要工程款。判决生效后,大力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与九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方式,让九众公司成为申请执行人。无论九众公司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债权,还是通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获得债权,最终的结果都是九众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天麒公司的债权人,天麒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任何意义。请求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力神公司虽然与九众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九众公司,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大力神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情形通知债权人天麒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天麒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九众公司复议称其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的债权人的复议理由,不属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综上,申请复议人九众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郑州大力神基础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豫04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力神基础有限公司工程款18288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1828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豫0403执629-1号执行裁定,变更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异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0403执异68号执行裁定,驳回天麒公司的异议请求;天麒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豫04执复863号执行裁定,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执异68号执行裁定,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大力神公司与九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确定的工程款1828826元及违约金全部债权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九众公司。
驳回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阳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