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威龙水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民初3336号 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威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连心路***交叉口西6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MA46UWEW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威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且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