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2民初303号 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前营村5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MG1M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诉状中提供)。 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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