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2民初303号
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前营村5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MG1M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诉状中提供)。
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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