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77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