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11民初185号
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100米万和世家小区4号楼二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GJY9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众公司)与被告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河人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湛河人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九众公司与湛河人家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签订的《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确认九众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湛河人家公司向九众公司支付工程款17577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7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湛河人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9日,九众公司与湛河人家公司签订《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九众公司作为承包方负责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南路李苗路向西300米路北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车库所有抗浮锚杆(包括实验锚杆)工程。九众公司完成约定部分工程后,湛河人家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经核算,湛河人家公司欠付九众公司工程款175770元。九众公司多次催要,湛河人家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湛河人家公司依法应当向九众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九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湛河人家公司辩称,经核实,该建设工程事项确实存在,工程量据了解大约10万元左右,后来工程因为中途停工,并没有进行决算,九众公司应同湛河人家公司先行确认工程量数额。另外,不同意解除合同,该建设开发项目虽然暂时停工,但其开发范围内包含有拆迁安置部分,今后肯定会重新启动建设,建议九众公司撤诉,随后继续进行工程建设。
九众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审批单》各1份;2.滨河家园地库锚杆图纸及说明。2025年3月25日本院组织双方查勘现场制作笔录1份;3.图纸。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经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3月9日,湛河人家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九众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约定工程名称: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工程地点:平顶山湛河区湛河南路李苗路向西300米路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单价。承包范围:车库所有抗浮锚杆(包括试验锚杆)。第四条对合同工期未做约定,但第5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如3个月内不复工(分段施工、以及施工间歇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停工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98%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具体完工日期双方另行议定。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1.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桩型为抗浮锚杆桩,桩径为200mm,砂浆强度等级为M30,抗浮锚杆单价155元/米,该综合包干单价已综合考虑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材料费(包含价格浮动因素)、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等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2.工程量:本工程为抗浮锚杆桩,共1402根,桩总长4907米,该工程量为图纸设计工程量(图纸设计有效桩长,桩长度乘图纸设计桩数量),合同抗浮锚杆明细如下表所示:
此外,该合同第九条“工程结算”约定:…4.本合同项下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结算条件或本合同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在达到合同约定结算条件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14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办理结算,甲方有权依据现有资料进行单方结算,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单方结算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本合同无预付款;2.考虑到抗浮锚杆工期长,每年3/6/9/12月份为结算节点,结算月月底前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甲方付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80%进度款,工程量价款不足10万元不予支付,累计到下一个节点支付;…4.2024年12月份前该工程未施工结束,甲方在2024年12月份前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97%...。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约定:…12.甲方在约定付款时间内,未能及时清结工程款,甲方按应付工程款日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合同解除”约定:1.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众公司即开始进行施工,因湛河人家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九众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停工,至今仍未复工。九众公司提供的抗浮锚杆图纸及说明中载明锚杆长度为3.5m。后九众公司单方制作《工程款付款审批单》、《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已施工的商业B区、1#楼南侧地库抗浮锚杆324根,工程款为175770元(324根×3.5米/根×155元/米)。庭审中,湛河人家公司对有关工程量提出异议,2025年3月25日,经本院组织查勘现场,双方一致确认九众公司已完工的锚杆数量为290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九众公司与湛河人家公司签订的《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九众公司按约施工后,湛河人家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湛河人家公司违约,加之案涉工程至2023年6月10日起即处于停工状态,至今仍未复工,湛河人家公司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就案涉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无法与九众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本院对湛河人家公司的有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九众公司请求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经双方确认,九众公司已施工抗浮锚杆290根,每根3.5米,单价为155元/米,故工程款为157325元(290根×3.5米/根×155元/米),对此湛河人家公司应予清偿。至于违约金,合同有约定,但约定标准过高,九众公司自愿调整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9日起算,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3年6月底系双方约定的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因湛河人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九众公司依法在上述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其已施工的桩基(抗浮锚杆)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签订的《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
二、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3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157325元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7325元范围内就其与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签订的《桩基(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平顶山滨河家园项目)》项下已施工的商业B区、1#楼南侧地库桩基(抗浮锚杆)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元,由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75元,平顶山湛河人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后告知
【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四、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自动履行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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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
败诉方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请联系法院主审法官(联系电话:0375-418****),法院可向其指定手机发送交费链接,通过交费链接交纳。如需发票,可携带交费凭证前往本院立案庭窗口开具发票。
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申请前,请先与主审法官进行联系,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全面答疑,并制作释明笔录。当事人不满意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联系电话:0375-418****。
【申请再审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被驳回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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