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执899号
申请人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后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9814930A。
法定代表人:袁雪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09956。
法定代表人:陈三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以抵债事项,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23民初195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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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