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097号
原告:***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西侧金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4150L9G。
法定代表人:梁瑞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09956。
法定代表人:陈三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55652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652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