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沐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3民初131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西侧金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4150L9G。
法定代表人:梁瑞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舒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西侧金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0XKKJ15。
法定代表人:高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剑,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第三人:河南苏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区(东环路与拱州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DXAL9F。
法定代表人:何亚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第三人(反诉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09956。
法定代表人:陈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鹏丽,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舒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舒沐公司”)、河南苏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苏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沐公司申请追加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科顺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河南科顺公司亦以其系合同相对人,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其公司的理由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另在诉讼期间被告***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久、董浩与被告***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第三人河南舒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剑、河南苏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科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鹏丽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因合议庭成员周涛无法出庭,变更合议庭成员为陈志山,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久、董浩与被告***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第三人河南舒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剑、河南苏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科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书(未履行部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9462723.77元,并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以13902665.7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工程款结算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混站损失219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沐实业有限公司将《宁陵苏沐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承包给原告,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量为多层商业一栋1#9640m2包含消防水池,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米1240元造价计算。工程总预算价为11953600元,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项付完成工作量的70%,交工后付至完成工作量的97%。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竣工一年后支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多层建至叁层时退还保证金5万元,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还保证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宁陵苏沐国际综合物流园区1#(含签证)工程所报预算审核表,应支付工程款8778212.40元。2018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沐实业有限公司将《宁陵苏沐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及内容:物流中心两个标段,共68396m2(总建设工程内的部分建设),其中一标段为物流中心西北角全部建筑,面积为29614m2,二标段为物流中心西南角和东南角内全部建筑(除去28号仓库和31号总部高层)面积38782㎡。承包形式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米950元造价计算。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先期建设第一标段,完成第一标段的全部建设且第二标段的全部建筑完成主体封顶后付至第一标段完成工程量的97%:第二标段交工后,付至第二标段完成工程量的97%。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违约情形,竣工一年后支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8月26日出具***公司承接苏沐国际综合物园工程(含变更现场签证部分)竣工决算审核清单,审定金额为21723996.72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上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甲方给予材料补助240万元,甲方用名下开发的房屋四套以2016599元抵工程款(见苏沐抵账预留房源告知单明细)。201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苏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沐实业有限公司将《苏沐国际电子商务物流中心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及内容:工程量2682平方米(实际工程量以图纸为准,1号仓库)含电,不含消防,2号仓库消防,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方米780元造价计算。付款方式:工程交付后支付150万元,剩余工程款申请时间为,乙方施工工程经过甲方及监理、质检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即可申请支付。甲方在2018年春节完成节点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2019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清单,应支付工程款2131070元。被告河南舒沐实业有限公司将宁陵城市广场院内部分砼道路、围挡工程承包给原告,竣工后,2019年6月26日结算,应支付工程款544376.65元。上述工程经双方结算应支付工程款为35577655.77元,应返还工程款保证金100000元,共计为35677655.77元。经对账***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舒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苏沐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各项费用)21774990元,下欠13902665.77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合同书,合同约定***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商品房抵付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费用,甲方同意以12套房源以总价7886707元整(见苏沐抵账预留房源告知单明细)抵工程款。被告共用16套房屋以价款9903306元抵工程款,2020年又付247710元整,尚欠工程款3751649.77元。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经被告(第三人)同意原告将其中七套房屋以4492232元出售(见房屋清单),其它房屋被告又出售给他人,致使《以房抵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保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沐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的合同真实有效并且已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抵房协议是双方行使自由处分权的结果,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至于原告在庭前提交的证据中陈述部分房源存在所谓一房二卖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部分房源的网签和查封均是由原告指定的人申请,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商丘中院的案例均对于以房抵债的协议和效力有过判例,请法庭予以参考;2.原告的诉请数额9462723.77元与事实不符,双方具体的数额在原告提交的以房抵债协议书中附件1清晰的表明了尚欠具体的数额,但支付节点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3.原告的诉请3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原告与第三人科顺公司作为被告的总承包单位和施工人,基于合同约定为全垫资的项目与材料商之间的债务,与被告没有关联性,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查明,对于该点被告向法庭说明一点是原告与商混站之间就以房抵商混价款未达成合意,造成原告所谓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法庭依法查明。
第三人河南舒沐公司述称,我公司不欠原告的钱,我方有证据可以证明,请法庭依法查明。
第三人河南苏沐公司述称,同河南舒沐公司答辩意见。
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述称:1.对于原告诉请第一项未履行的部分我公司认为以房抵债合同书本就是为了被告公司工程款而签订,如果以房抵债的合同内容没办法全部履行,对于未履行及不能履行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应当予以解除;2.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根据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原则我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被告公司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我公司。
被告***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反诉人提供宁陵县“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的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协助配合反诉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依法判决二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72006.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为:1.依法判决二被反诉人提供宁陵县“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的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协助配合反诉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依法判决二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72006.05元。3.依法判决科顺公司和***承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暂定1200000元(待鉴定意见确定后,再行确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3月3日、2018年4月1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科顺公司承建反诉人开发的位于宁陵县××道××路××路××路××号××号××号××号××号××号××号的建筑施工工程,工程价款实际核算。实际开工后,被反诉人进场组织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反诉人依约支付相关工程款,但时至今日未交工,更未向作为开发单位的反诉人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更不配合反诉人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另查明,上述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为被反诉人***。反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诚信履行。反诉人不欠付工程款已履行法定、约定义务;二被反诉人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不配合竣工验收,严重违反法律、协议约定(具体规定庭审中发表)侵害了反诉人合法权益,更直接造成了反诉人出售房产的业主权益。依据协议违约条款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反诉人承担违约金。现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对反诉辩称,反诉人诉请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存在,因反诉人并没有按照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存在违约在先。因此才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故反诉人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质证。
原告***未答辩,庭后原告称涉案工程的维修是其找人维修的,其已经承担了维修费用。
原告***对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被告向***本人支付工程款,由于***是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我方认为科顺公司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的请求答辩意见同上述其对原告***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1.《以房抵债合同》,该合同是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与被告***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原告称被告另售给他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该抵债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预拌混凝土订购合同,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之前因被告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导致原告对购买材料款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3.结算清单,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对账完毕,双方认可的部分与该结算单相一致的部分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4.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证明了以房抵债的房屋已经备案,但并不能证明该部分房屋系被告***沐公司将抵债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5.挂靠协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具有挂靠关系,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1.消防备案凭证,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客观真实,原告辩称该消防备案可以推断出涉案工程交付时间,本院认为消防验收与涉案工程交付没有必然联系,原告的观点不能成立;2.工程联系单、合同及付款审批单、维修费用转账凭证、发票,该组证据可以达到被告***沐公司的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会计入账明细,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虽然与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在实际施工工程中,第三人与被告***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流动,该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沐公司开发的“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位于宁陵县滨河大道东侧、黄山路南侧、长江路西侧、金山路北侧,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沐公司将《宁陵苏沐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承包给原告,工程范围及内容:甲方为***沐公司,乙方为***。工程量为多层商业一栋1#楼9640m2(包含消防水池),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米1240元造价计算。工程总预算价为11953600元,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项付完成工作量的70%,交工后付至完成工作量的97%。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竣工一年后支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多层建至叁层时退还保证金5万元,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还保证金5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8年3月3日河南科顺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沐实业有限公司将《宁陵苏沐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承包给乙方河南科顺公司,承包范围及内容:物流中心两个标段,共68396m2(总建设工程内的部分建设),其中一标段为物流中心西北角全部建筑,面积为29614m2,二标段为物流中心西南角和东南角内全部建筑(除去28号仓库和31号总部高层)面积38782㎡。承包形式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米950元造价计算。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先期建设第一标段,完成第一标段的全部建设且第二标段的全部建筑完成主体封顶后付至第一标段完成工程量的97%;第二标段交工后,付至第二标段完成工程量的97%。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违约情形,竣工一年后支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50万元。该合同实际由原告***借用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对账,经过对账,该项目工程款为32902208元;另外,原告与被告河南苏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河南苏沐公司将《苏沐国际电子商务物流中心项目》(睢县地段)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及内容:工程量2682平方米(实际工程量以图纸为准,1号仓库)含电,不含消防,2号仓库消防,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按照每平方米780元造价计算。付款方式:工程交付后支付150万元,剩余工程款申请时间为,乙方施工工程经过甲方及监理、质检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即可申请支付。甲方在2018年春节完成节点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对账,双方经过对账,该项目工程款为2131070元。被告河南舒沐公司将宁陵城市广场院内部分砼道路、围挡工程承包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对账,双方经过对账,该项目工程款为544376元;***沐公司、河南舒沐公司、河南苏沐公司将三个项目合并对账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上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甲方给予材料补助24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沐公司用名下开发的房屋四套(房号为3-1-1402,8#-2-1801,5#-2-201,29-108铺)作价2016599元抵付工程款。2019年8月6日原告***以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沐公司将其开发的“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商品房抵付甲方所欠乙方河南科顺公司工程款费用,甲方同意以12套房源(29-103、29-104、29-105、29-106、19-111、19-112、19-113、9-117、9-118、9-120、9-122、29-107)作价7886707元抵付工程款。被告***沐公司共用16套房屋作价9903306元抵付工程款。双方签订抵账单奥迪A8汽车抵账数额为800000元,被告***沐公司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工程款21181513.82元。上述三个工程经原告***与被告***沐公司对账结算,总工程款为35577654元,已支付31884819.82元,下余3792834.18元未付清(包括未退的施工保证金100000元)。被告***沐公司称原告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其亦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2021年8月25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364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工程通风井处玻璃项向下漏水现象,为方钢管骨架中心部位下垂造成,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玻璃顶方钢管骨架与山墙墙体交接处未做密封措施、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骨架方钢管与下侧墙体之问未进行找平、方钢管骨架交接处下侧未焊接,以上均属于施工遗漏项。不满足使用要求。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个别玻璃有开裂现象,不满足使用要求。2.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未固定、与窗洞口之间缝隙较大未密封。部分百叶窗损坏、未安装现象,以上均属于施工遗漏项,不满足使用要求。3.涉案工程纱窗扇均未安装,不符合施工图纸相关要求。塑钢窗扇存在关闭不严现象,19#楼(1-Q)/(1-1)-(1-1/3)轴三层窗户见有变形、倾斜现象,均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塑钢窗扇上固定压条横、竖向交接处缝隙较大,不满足使用要求。4.外墙真石漆存在色差现象、外墙抹灰层及真石漆存在脱落现象,均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20#、24#、26#楼安装的钢爬梯,不符合相关图集做法。19#、25#楼施工图纸上未标注钢爬梯位置,仅说明中有做法,又无相应变更(位置)要求,故对18#、19#、25#楼未安装钢爬梯事宜不予评定。6.18#楼5-7/A-B轴、5-7/D-E轴区域女儿墙内侧未抹灰,属于施工遗漏项,不满足使用要求。7.部分卷帘门有推拉不顺、滑道变形现象,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8.20#楼南侧16号房间北墙一层梁与墙交接处见有水平向裂缝,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9.25#楼6-7/A-C轴、12-13/A-C轴房间四周墙体近地处见有泛碱、起砂现象,不满足使用要求”;2021年9月1日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ZHSJ[2021]-198号修复意见书,结论为“1.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有向下漏水现象,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中间部位有积存水及积存水痕迹,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方钢管骨架与山墙墙体交接处未做密封措施、玻璃顶骨架方钢管与下侧墙体之间未进行找平、方钢管骨架交接处下侧有未焊接现象,屋面通风井处玻璃顶个别玻璃有开裂现象。加固修复方案:(1)根据实际测量数据方钢管骨架截面为口80X0.93,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建筑荷载设计规范》BG50009-2012的技术要求对通风井钢梁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通风井钢连续梁支座处上部负弯矩作用强度验算不满足规范要求;通风井钢连续梁端跨跨中正弯矩作用强度验算不满足规范要求;通风井钢连续梁端跨计算挠度不满足规范要求。(2)结合现场出现的下垂、漏水等情况,对通风井玻璃顶及方钢管骨架进行拆除,顶棚玻璃应进行保护性拆除并在屋面指定区域设置的临时玻璃架上有序摆放:利用原方钢口80X0.93焊接制作临时玻璃架,临时玻璃架大样详见宁陵县苏沐国际综合物流园区1#、18#19#、20#、24#、25#、26#楼加固经复意见书附图图号1:玻璃摆放时应背靠玻璃架上,与地面成80度左右角立式倾斜摆放。玻璃架上采取垫胶垫等防护措施,每一排玻璃不得超过10樘。(3)将骨架方钢管下侧墙体顶部林灰层铲除,打膨胀螺丝,安装预埋件,调整预埋件顶部标高,预埋件大样详见宁陵县苏沐国际综合物流园区1#、18#、19#、20#、24#、25#、26#楼加固修复意见书附图图号1;预埋件顶标高按顶部放坡坡度调平后,预埋件底部灌注C30细石混凝土进行固定;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层对短墙顶进行找平,顶面与预埋件底部平齐。(4)中间纵向方钢为口80X2.0、中间横向方钢、墙顶方钢为口80X0.93;利用方钢进行找坡,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方钢次梁与主梁连接处应采用四面围焊,保证次梁与主梁连接节点处刚接。安装完成后,采用泡沫胶对方钢梁与底部墙体之间的缝隙进行封堵。(5)重新安装采光顶玻璃,对已碎裂的采光玻璃应进行更换。2.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未固定、与窗洞口之间缝隙较大未密封、部分百叶窗损坏、部分百叶窗未安装加固修复方案:(1)将损坏的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拆除,重新制作安装;将未固定及未安装的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固定安装;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与窗洞口之间缝隙较大处采用砌块填塞后固定百叶窗。(2)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负责核对窗户的规格、尺寸等。必须按照品种、规格、型号、长度分别挂牌堆放,底下垫木不小于20cm。码放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成品、半成品及剩余要分类码放不得堆放。(2.1)型材要轻拿轻放,禁止与硬物转推接触,以免进或划伤变形。(2.2)型材尽量重直立放。在施工前尽量不要撕拆保护膜。(3)安装工艺流程:测量放线—窗框准备—安装窗框—打发泡胶—安装百叶—验收。(3.1)测量放线:将洞口剔凿至结构原面,并清理干净。检查洞口,洞口应横平坚直,在洞口弹出安装控制线。(3.2)窗框的安装:窗框与混凝土结构墙体安装采用固定片。射钉固定、窗框与砌体结构墙安装采用固定片、塑料胀栓固定,固定点位置角部问距150mm,中间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00mm,固定片应双向交叉固定,框与墙体之问≤15mm采用发泡剂填塞,偏差大的待土建抹灰后打胶处理。(3.3)百叶安装准备;百叶窗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的要求检验百叶窗的数量、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外形等:五金件、紧固件等应齐全,不合格者予以更换。(4)百叶窗固定:窗框安装完毕后,土建方抹灰收口,调整百叶窗框的垂直度、水平度及直角度,其允许偏差满足规范要求。当安装位置确定后,用自攻钉与窗框连接。(5)百叶窗固定安装完成后,恢复窗台处原有面层做法。3.纱窗扇均未安装,塑钢窗扇存在关闭不严现象,19#楼(1-Q)/(I-I)-(1-1/3)轴三层窗户见有变形、倾斜现象,塑钢窗扇上固定压条横、竖向交接处缝隙较大加固修复方案:(1)将窗开启处增设纱扇,将关闭不严的塑钢窗扇拆除重新制作安装,将19#楼(1-Q)/(1-1)-(1-1/3)轴三层变形、倾斜的密户拆除重新制作安装,将塑钢窗扇上固定压条拆除重新制作安装。(2)增设纱扇(外平开窗增设隐形纱扇,推拉窗增设纱扇):(2.1)隐形纱扇:(2.1.1)选择同原窗户内面相同颜色的纱扇型材。(2.1.2)进场的纱窗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依据设计纱窗数量,分批足量备好材料。作好原料的选择、检验工作,把好材料购进渠道关,保证各种原料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入场,材料进场后,对材料的表观质量及尺寸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材料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加工。(2.1.3)打开纱窗包装,检查纱窗配件数量,将纱窗平铺。撕开薄膜,在未贴胶的空档部分打结构胶。把卷简、左右侧滑轨、下滑轨均固定在窗框上。调节纱扇阻尼减速装置,调节纱扇阻尼的时候要一边调试一边上下拉动纱扇。(2.1.4)将纱扇放在安装部位,注意左右风槽与窗框的边距要左右对称,垫底位置距离窗框的边框处要低约50mm,放好后左右各用夹子夹住,使之不能移动。(2.1.5)用电钻在窗框处打眼。根据需要在左右风槽及下面垫底对应处打上6至14个眼,然后拧上螺丝钉即安装完毕。(2.1.6)纱盒要垂直固定,两端以占上下边框均匀为准。上下滑道随纱盒位置平行固定,避免滑道内外倾斜。(2.2)推拉窗纱扇:(2.2.1)推拉窗纱扇要求同隐形纱扇。(2.2.2)将纱扇放置在合适的位置,注意左右对称的风槽及窗框的边距,避免因推拉纱窗而磨损外窗。(3)窗扇拆除重新制作安装;(3.1)考虑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拆除窗扇时,要设置专业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并设安全指示标志。在窗扇拆除重新安装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同时还要加强对原有成品的保护工作。(3.2)窗扇施工过程中,应先用螺丝刀把下面的滑轮往上调,向上提窗扇,再向外推,将窗扇卸下。在拆卸过程中,要一人拆卸,一人负责窗的稳定。(3.3)安装窗扇时,首先要量测好框口的实际尺寸与接缝的大小,然后在扇上确定所需的高度和宽度,弹线后进行修刨。(3.4)将窗扇与框合好后,将合页贴在扇梃上画出合页的槽位边线,按周边线和合页的厚度在扇梃上开出合页槽,合页槽的深度略大于合页板的厚度。将合页固定在窗扇的合页槽中,然后再将扇固定在框梃上。合页安装后,试开窗扇,在无外力的作用下,窗扇不得自行开启,关闭时扇梃正面不得与框梃的截口面接触,或者将合页口拉大。(4)窗户拆除重新制作安装:(4.1)外窗拆除工作前,先清除影响拆除的物资及垃圾,在拆除危险区周围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4.2)拆除过程中,先将玻璃卸下,再将窗户四周的饰面层剔除干净,然后将窗框料卸下。在拆除过程中,严禁野蛮施工,不得将玻璃从内往外砸。(4.3)为保证室内环境,外窗拆除后,需立即安装符合原设计要求的新窗,以免灰尘及雨水进入室内。原设计外窗采用塑钢普通中空玻璃窗6mm中透光,6+12A+6透明窗。(4.4)将不同规格的新窗搬到相应的洞口旁竖放,并应在窗框的上下边划出中线。(4.5)当窗框装入洞口时,其上下框中线应与洞口中线对齐,然后按原图纸设计确定窗框在洞口墙体厚度方向的安装位置,并调整窗框的垂直度、水平度及直角度。(4.6)当窗与墙体固定时,先固定上框,后固定边框。窗框安装完成后,方可进行玻璃安装。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胶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填塞不宜过紧。(4.7)窗洞口外侧与窗框之间采用半硬质岩(矿)棉板填实抹平,窗洞口内侧与窗框之间采用水泥砂浆填实抹平,半硬质岩(矿)棉板及水泥砂浆压住窗框的厚度以不影响窗扇的开启为限,待水泥砂浆硬化后,窗洞口外侧采用防水胶密封处理。(4.8)待防水胶干燥后,从窗户向外找3%坡,恢复窗框处原有面层做法。(5)窗扇上固定压条拆除重新制作安装:(5.1)用螺丝刀将玻璃压条取出,清理玻璃压条的接触面,确认没有杂物灰尘后,重新压入新玻璃压条。(5.2)玻璃压条不能拉得过紧,下料长度比装配长度长20-30mm。安装时应镶嵌到位,表面平直,与玻璃、玻璃槽口紧密接触,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在转角处压条应作斜面断开,并在断开处注胶粘结牢固。用密封胶填缝固定玻璃时,应先用压条将玻璃挤住,留出注胶空隙,注胶深度应不小于5mm,在胶固化前,应保持玻璃不受振动。4.局部外墙真石漆存在色差现象,局部外墙抹灰层及真石漆存在脱落现象加固修复方案:(1)对存在色差及脱落的外墙真石漆重新喷涂,对脱落的外墙抹灰层重新粉刷后采用真石漆喷涂。(2)对抹灰层脱落处用钢丝刷刷掉墙面松散灰皮并清理干净。(3)修补前一天,用水冲洗,使其充分湿润。(4)修补时,先在底面及四周刷108胶素水泥浆一遍,对底层表面进行拉毛处理。(5)采用1:2.5水泥砂浆重新对抹灰层脱落处分层粉刷,厚度同原粉刷层厚度,粉刷完成后认真养护。(6)选用颜色相近真石漆对色差区域重新喷涂直至均匀(山墙处整面墙体进行喷涂;正立面及背立面考虑开间分格处有造型柱突出外墙面,可对视觉造成过渡,故以造型柱为分格,竖向进行整体喷涂;屋面造型沿处横向整体进行喷涂;柱子竖向整体进行喷涂)。5.20#、24#、26#楼安装的钢爬梯不符合相关图集做法加固修复方案:(1)将20#、24#、26#楼安装的钢爬梯切割后重新制作安装。(2)将20#、24#、26#楼钢爬梯钢筋根部处向下凿除20mm深,剪除,对截断处钢筋头涂刷两遍防锈漆,采用高强度聚合物砂浆将剔凿处抹压平整。(3)将20#楼钢爬梯新设置在5+900/A轴,24#楼钢爬梯新设置在1+900/B轴,26#楼钢爬梯新设置在3+900/V轴。(4)将爬梯位置处突出墙面造型沿以钢爬梯中心线向左向右400mm处范围内切割。(5)将爬梯位置处墙体距地1500mm开始每隔300mm凿成200mm(深)×120mm(宽)×880mm(长)孔洞,浇筑C25细石混凝土固定爬梯钢筋件,孔洞需单独进行施工,下部钢筋踏步安装完成,待混凝土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上部墙体凿孔钢筋踏步施工。(6)屋面上人爬梯做法参见12YJ8第94页。(7)待钢爬梯完成后,恢复该处原有外墙面粉刷,外墙真石漆喷涂可与加固修复方案2同时进行。6.18#楼5-7/A-B轴、5-7/D-E轴区域女儿墙内侧面未抹灰加固修复方案:(1)将未抹灰处女儿墙内侧面提前一天,用水冲洗,使其充分湿润。(2)先在墙面刷108胶素水泥浆一遍,对底层表面进行拉毛处理。(3)采用1:2.5水泥砂浆重新分层粉刷,厚度同原粉刷层设计厚度,粉刷完成后认真养护。7.部分卷帘门推拉不顺、滑道变形现象加固修复方案:(1)将卷帘门滑道拆除,归正后重新安装。(2)安装完成后,对卷帘门进行调整,并尝试着上下拉动,以确保后期的正常运行。8.20#楼南侧16号房间北墙一层梁与墙交接处见有水平向裂缝,25#楼7-8/D轴房间二层梁上见有3条U型细微裂缝、梁底见有多条裂缝加固修复方案:(1)梁与墙交接处见有水平向裂缝:(1.1)骑缝铲除粉刷层600mm宽度,并清洗干净。(1.2)加固前对裂缝采用干硬性水泥沙浆进行填塞。(1.3)裂缝填充完成后,采用骑马钉间距200mm骑缝固定500mm宽镀锌钢丝网,然后采用1:2.5水泥砂浆分层粉刷并养护,粉刷厚度同原粉刷层厚度。(1.4)恢复原有面层做法。(2)梁上、梁底裂缝:(2.1)梁底通长粘贴一层碳纤维,梁侧粘贴U型箍,U型箍加密范围同箍筋加密范围,箍筋补强完成后,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对梁面分两次进行抹制,每次抹制厚度为8mm,在砂浆终凝之前打平收光压实。砂浆要随拌随用,初凝后砂浆不得再用。抹制完成后,认真养护。梁粘贴碳纤维加固修复做法详见宁陵县苏沐国际综合物流园区1#、18#、19#、20#、24#、25#、26#楼加固修复意见书附图图号1。(2.2)碳纤维布采用300g/m的I级碳纤维布,弹性模量不小于230GPa,抗拉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400MPa,伸长率不小于1.6%。碳纤维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2.3)碳纤维布粘贴采用A类胶,宜与碳纤维布配套采用同品牌胶。相关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中4.4的有关要求。(2.4)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2.5)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2.6)碳纤维加固施工工艺:(2.6.1)清除混凝土表面的油污、浮浆,并打磨至坚实基层:对不平整部位应进行打磨或修复处理。转角粘贴处应打磨成圆弧状倒角,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mm。清除表面粉尘并清洗干净,保持基面干燥。(2.6.2)按选用产品的要求进行底涂;对基面凹陷部位采用找平材料修补平整,不应有棱角。(2.6.3)碳纤维下料和粘贴期间要保持碳纤维材料的干净整洁,严防褶较、受损。拌胶的配比和操作严格按产品说明进行,搅拌充分和均匀。(2.6.4)粘贴时保证碳纤维胶密实无气泡,厚度合适且均匀;碳纤维布胶能充分浸透碳纤维。保证粘贴平整,无褶皱和扭曲。(2.6.5)碳纤维布粘贴24小时内不得扰动,72小时后可进行下道工序。(2.6.6)碳纤维粘贴完成后采用聚合物砂浆进行粉刷,厚度不小于10mm。粉刷时应分层抹制,并压入镀锌钢丝网进行抗裂处理。9.25#楼6-7/A-C轴、12-13/A-C轴房间四周墙体近地处见有泛碱、起砂现象加固修复方案:(1)将泛碱、起砂部位扩大100mm墙体抹灰层铲除。(2)用钢丝刷刷掉墙面松散灰皮并清理干净。(3)修补前一天,用水冲洗,使其充分湿润。(4)修补时,先在底面及四周刷108胶素水泥浆一遍,对底层表面进行拉毛处理。(5)采用1:2.5水泥砂装重新分层粉刷,厚度同原粉刷层厚度,粉刷完成后认真养护,对铲除部位粉刷层刷一遍丙烯酸封闭底漆”;2021年10月9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230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申请人已修复的属于被申请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进行评估造价为人民币759975.34元,其中屋面防水及保护层维修费用为718651.02元、采光井玻璃维修构成造价为21212.96元”;2021年10月9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364-1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申请人承建的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宁陵县××#××#××#××#××#××#××#楼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不包含1#楼)为人民币小写:696314.50元,大写:陆拾玖万陆任叁佰壹拾肆元伍角整。其中(1)屋面通风井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380200.32元;(2)屋面通风井两侧百叶窗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17513.19元;(3)窗扇纱扇均未安装。塑钢窗扇存在关闭不严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94943.45元;(4)外墙真石漆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177033.49元;(5)20#、24#、26#楼钢爬梯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10406.42元;(6)18#楼屋面女儿墙内侧面未抹灰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5937.66元;(7)部分卷帘门推拉不畅、滑道变形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4582.52元;(8)20#楼南侧16号房问北墙一层梁裂缝,25#楼7-8轴交D轴房间二层梁裂缝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3415.97元;(9)25#楼6-7轴交A-C轴、12-13轴交A-C轴房间四周墙体泛碱起砂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2281.48元”。为此,被告***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分两次签订挂靠协议,约定由原告***实际施工。因***施工过程中欠付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的材料款,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将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由河南科顺公司清偿该笔混凝土货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书、结算单、以房抵债合同书、预拌混凝土订购合同、民事起诉状、(2019)豫1423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挂靠协议,被告***沐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合同、资金往来情况表、支付凭证、消防备案凭证,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书、入账明细以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以房抵债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告以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原告以被告私自将该协议中的部分房屋出卖为由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抵债合同,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以房抵债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为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和被告***沐公司,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以房抵债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9462723.77元,并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及奥迪A8汽车抵账的约定,均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抵账行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称签订该车辆抵账协议上写明了由其负责“施工的苏沐物流园中心绿化外网完毕后,再抵付工程款300000元”,而被告***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将绿化外网交给原告施工,但奥迪A8汽车已经由原告实际控制使用,双方签订奥迪A8抵账协议时均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原告方亦认可该车辆实际价值在800000元,故应当视为被告***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关于是否达到付款节点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沐公司已经实际出售案涉项目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涉案工程虽然未经五方竣工验收,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进行竣工结算,且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后由业主使用,该行为视为被告已经接收房屋,故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成就,被告***沐公司应当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支付下余工程款。经原告***与被告***沐公司进行对账,三个项目总工程款为35577654元(包含材料上涨补助的2400000元),已支付31884819.82元(包含抵账的16套房屋及奥迪A8汽车),下余3792834.18元未付清(包括未退的施工保证金100000元),故被告***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下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3792834.18元。被告***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因案涉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欠付工程款3792834.1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混站损失219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其双方系合同当事人,被告***沐公司为该合同的担保人,虽然在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诉河南科顺公司和***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沐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因为其未按时支付给原告***或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工程款,在原告向被告申请该笔借款后,被告也未能及时支付,导致原告***和河南科顺公司不能及时支付给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对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损失已经本院调解并下发民事调解书,故原告和河南科顺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商混站损失219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沐公司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提供宁陵县“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的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协助配合反诉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该项义务,且按照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也具有协助办理验收的义务,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沐公司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72006.05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承包协议系挂靠,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故被告***沐公司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沐公司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承担维修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规定,工程的维修期限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为终身,而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竣工决算审核清单,且该清单中也加盖了宁陵县建设委员会定额站的印章,可以确认双方已经在2019年6月26日竣工验收,且在竣工验收后被告也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使用,故对工程的保修期限届满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而原告提交的修复费用均发生在2020年10月之后,故除涉及原告未施工部分和屋面防水部分、主体结构部分之外的维修费用,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对其他部分的维修费用不承担责任。但案涉工程采光井损毁是否存在设计问题、质量问题、工程交付时间及维修义务主体,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是该项反诉请求,结合建设工程保修期规定,案涉采光井项目并未超过保质期,故就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应当由承建方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承担。2021年10月9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230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申请人已修复的属于被申请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进行评估造价为人民币759975.34元,其中屋面防水及保护层维修费用为718651.02元、采光井玻璃维修构成造价为21212.96元”;2021年10月9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建造鉴字364-1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申请人承建的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宁陵县××#××#××#××#××#××#××#楼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不包含1#楼)为人民币小写:696314.50元,大写:陆拾玖万陆任叁佰壹拾肆元伍角整。其中(1)屋面通风井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380200.32元;(3)窗扇纱扇均未安装需重新安装的费用为53638.12元;(6)18#楼屋面女儿墙内侧面未抹灰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5937.66元;(8)20#楼南侧16号房间北墙一层梁裂缝,25#楼7-8轴交D轴房间二层梁裂缝加固修复为人民币小写:3415.97元”,应当由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364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工程通风井处玻璃项向下漏水现象,为方钢管骨架中心部位下垂造成,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该鉴定意见可以显示案涉工程设计具有部分缺陷,故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适当减轻原告的责任,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情况,酌情减少原告40%的维修费承担责任,故原告应当承担的采光井维修费数额为240847.97元【401413.28元(21212.96元+380200.32元)×60%】,其他部分的维修费用为781642.77元(718651.02元+53638.12元+5937.66元+3415.97元)应由原告和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共同承担,以上共计为1022490.74元。
关于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主张其是承包协议相对人,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被告***沐公司应当支付给河南科顺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告***系实际承包人,但在工程建设工程中,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与被告***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且在本院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诉河南科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承担清偿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货款的义务,故就本案中原告***所诉的工程款,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作为资金投入方亦可以共同享有该款项。
综上所述,被告***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工程款、保证金3792834.18元,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应当支付给被告***沐公司维修费1022490.74元。关于被告***沐公司对账时所称的因原告没有提供发票应当扣除税款的问题,本院认为缴纳税款系承建方的义务,原告及第三人只需要按照工程价款提交税票,本案中被告对该项未提出反诉,本案中不予处理,在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科顺公司不提交时可以另行主张,故被告***沐公司要求扣除税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就应付工程款及维修费折抵后,被告***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保证金2770343.44元;其中2190000元因系拖欠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商混款,且在与案外人商丘中天混凝土公司订商混买卖合同时,被告系合同担保人,对未能按期支付商混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该部分损失应当按照(2019)豫1423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时间来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其余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余30%在竣工一年后支付的约定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
因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3792834.18元;
二、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022490.74元;
三、上述一、二项相互折抵后由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70343.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190000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余580343.44元,自2020年6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给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有关宁陵县“苏沐国际现代综合物流中心”项目1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的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配合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716元,反诉费19848元,减半收取9924元,由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932元,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708元;鉴定费200000元,由原告***、第三人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424元、由被告***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9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春元
人民陪审员  姜永生
人民陪审员  陈志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苗苗
书 记 员  楚琳琳
书 记 员  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