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3民初399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石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099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2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接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振兴路与长江路东南角商丘××号地安置房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2600元未支付,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公司支付工资12600元的主张不成立,首先公司对下欠工资一事并不知情,原告无法证明公司下欠工资的情形下,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2、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已经将案涉工程的进度款全部领走,公司以及发包方也已经按照第三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施工人员名单将工人工资进行全额支付,如第三人***还下欠原告的工资,原告应当凭欠条向第三人主张。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的申请。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甲方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丘市生态食品产品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商丘市生态食品产品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工程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南角;劳务分包项目:水电暖清包工。乙方指定***为现场总负责人。本合同加盖双方印章,并有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2020年4月26日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本人***系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商丘市生态食品产业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项目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借用资质签订《商丘市生态食品产品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合同》无异议。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并由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发工资,且代发工资表中显示有原告***的名单及代发工资的数额。 2021年12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到***商丘食品产业园25地安置房项目水电工农民工工资12600元。欠款人***。” 2021年9月18日,***出具《***》内容:承诺人(以下简称“本人”)(身份证号码:41232419********)系商丘市使态食品产业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且水电暖劳务分包,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以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该项目,现对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本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拨付与本人和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和工人工资银行卡号(工人工资由甲方代发),已收到全部款项。二、本工程项目未完工,施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器租赁费、工程款、工伤赔偿金等情况,出现的上述情况与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由本人全7部承担。三、因本工程项目致使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若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承担或垫付的,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人追偿。四、因前述事项造成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本人承诺全权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机械使用费、工伤赔偿、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行政罚款等);若本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按照与本人之前约定向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人信件邮寄地址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身份证地址为准。六、保证人对上述有关债务向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由***所举证据《商丘市生态食品产品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代发工资协议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出具《欠条》一张与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举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批量代发代扣结果明细复印件、《***》佐证并附卷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欠原告工资并不知情,且第三人***是实际承包人,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且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欠条,拖欠劳务工资与公司无关。庭审时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借用资质无异议,同时结合第三人***出具的《***》,本院认为,第三人***系借用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签订《商丘市生态食品产品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指定第三人***为现场总负责人;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向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人***为代理人,第三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商丘市生态食品产业园2号地块安置房项目水电暖劳务分包项目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综上,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享有签署《劳务用工聘用协议》及结算劳务工资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三人***与原告***出具的《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2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解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可。由于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12600元为基数,自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0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8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严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