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解磊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3民初3060号
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宁陵县石桥镇政府院内,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09956。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被告:解磊阳,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宁陵县。
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磊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