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7民初707号
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东四牌村东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炎,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常秦丽。
被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安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