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991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秦丽,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45780994
地址:林州市××道××段××号××室。
原告***诉被告河南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元,减半收取计5324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