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田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263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范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利,濮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77114J。
法定代表人:刘全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电话17503933370。
被告:田野,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电话1750393337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田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炜
审 判 员  张帆
人民陪审员  岳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