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55341R(1)。
负责人:张建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7714J。
法定代表人:刘全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三、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