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俭坡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朱淑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