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133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王战国,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世纪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C3UU8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工业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39070314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战国、被告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战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战国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74.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战国负担。 审判员 郑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