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2632号
原告: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园省道S323***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2D3U5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工业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3907031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新郑市宏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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