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713号
申请人:河南综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庆丰路交汇处昌建新世界C栋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FLPP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3907031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综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1958元的财产。2024年1月30日,河南综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河南综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195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