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桂园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因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 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