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16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兴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