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16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兴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