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3876号之一
原告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中段路南(文明大道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万莹娜,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建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同建,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61947C。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