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3876号之二
申请人: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中段路南(文明大道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万莹娜,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建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同建,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61947C。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41001502810050002188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385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做出了(2019)豫0928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书,将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安阳鼎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85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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