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311号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张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成,经理。
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5651元,由原告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宁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