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91财保4号
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12796T。
法定代表人:王付成,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00419031316X。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人:南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市发改委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EW1Y6J。
法定代表人:沈琼华,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4388U。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南阳城发高铁快速通道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54L6XC。
法定代表人:史成榜,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公路管理局、南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城发高铁快速通道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立案。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南阳市公路管理局、南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城发高铁快速通道运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4599038.18元进行财产保全。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2021年8月4日,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四被申请人准确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回申请人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冯新霞
审判员 范元军
审判员 柳 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