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7973号
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郑东新城鸿源饭店**。
法定代表人屠兰会,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王付成。
被告**,女,成年,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延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