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6民初88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8155612779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偃师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暂定)。事实与理由: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汝阳县开发汇金城小区项目,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部分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东东,*东东雇佣原告***在上述工地工作。2017年3月,***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先后在汝阳县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一中医院治疗。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余部分拒不赔偿。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状所列被告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注册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河南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河南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汝阳县汇金城小区项目承包工程,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