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三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1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系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人民路中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559840XG。
法定代表人:李森保,总经理。
被告:申毅,男,43岁,汉族,公司项目经理,住灵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