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晨实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晨实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晨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永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卓,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路西华豫纺织园内北办公3楼3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红,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晨实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晨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