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5405号
原告:节壮志,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单元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47306。
法定代表人:郭启武,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杰,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重阳,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炳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尚庄居委会代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97319475A。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张振锋,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节壮志诉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重阳、张炳涛、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壮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壮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节壮志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杨秀兰
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