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247号
申请人: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97319475A
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尚庄居委会代庄组
法定代表人:莫全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5R7LXK
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市产业集聚区泌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8166.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98166.3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账户:1、开户行:焦作中旅银行泌阳支行;账号:50×××22。2、开户行:中信银行焦作泌阳支行;账号:81×××43。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8166.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9816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