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244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11725697319475A。
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尚庄居委会代庄组。
法定代表人:莫全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融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4183.1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混凝土的,原告驾驶豫QD××**号罐车为被告向驿城区或确山县境内的工地运输混凝土,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用74183.15元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本次起诉事实与理由不够明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相关规定,原告可在明确有关事实与理由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