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恢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东张组。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确山县。
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3月3日第一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第二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前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Q×××××的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暂未实现实际扣押),本院在关联案件中发现***系(2021)豫1725执1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该案件承办人员送达扣留提取执行款的手续,等待执行款项到位。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第三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