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民初2245号之二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对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926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中“(2020)豫0926民初2245号”,补正为“(2020)豫0926民初2245号之一”。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路 坦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