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2号楼商鼎创业大厦三层327号。
法定代表人:席清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杨集乡李马桥天灌工业区006号。
法定代表人:苗张庆,公司经理。
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灌米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