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31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家,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新郑市。
第三人: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创业中心2号楼商鼎创业大厦三层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98453159。
法定代表人:席清淘,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正商国际广场A栋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4XW39。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操姗
书记员李倩倩